《租客權利法案》(前稱《租客改革法案》)是保守黨於 2019 年政綱中提出的重要承諾,旨在提升租賃市場的專業水平,並在私人租賃市場持續擴大的背景下,為租客提供更穩定的保障和為業主訂立更清晰的責任。該法案獲得現任工黨政府支持,已通過上議院審議,並於 9 月 8 日提交下議院進行最終修訂討論。
《租客權益法案》將於10月14日重返英國上議院進行最後審議。雖然仍有機會作出細微修訂,但整體內容預計不會有重大變動,並有望在今年秋季獲得御准,正式成為法律。英國政府已表示,會在法案落實前提供充足通知,讓業界有時間準備。而地產代理專業機構 Propertymark 亦指出,部分較複雜的條文可能要到2026年甚至2027年才會正式實施。
根據現行法例,住宅租賃可分為兩種形式:固定期限租賃(即明確約定起始及終止日期)及周期性租賃(無固定終止日期,並自動續期)。
在固定期限租賃的情況下,業主可發出第21條通知(S21通知)以終止租約,無須提供理由。而在周期性租賃的情況下,業主亦可透過發出S21通知終止租約,同樣無需說明終止原因。
當《租客權利法案》正式實施後,將作出以下重大變更:
日後,業主如欲收回物業,仍可在特定情況下提出申請。不過,必須根據一項或多項經批准的法定理由,發出第8條通知(S8通知)。這些理由分為兩類:強制性依據與可酌情處理的依據。
(若業主提出的理由成立,除非出現特殊情況,法庭須命令租客交還物業。)
(由法官酌情裁定業主是否有權收回物業)
就學生租賃安排而言,法案中訂有以下兩項特別規定:
一旦新規生效後:
備註:在法案正式生效前所簽署的現有租賃協議,將受過渡期條款規範。對於已預繳的租金,一般情況下不作退還,但往後的租金支付將須依照新規定辦理。
業主與租賃代理必須以明確標示的租金刊登物業,並不得要求或接受高於該金額的出價。
業主在租約開始後,不得要求租客預付超過一個月(或28天)的租金。租客仍可自願選擇預繳超過一個月的租金,惟業主不得強制要求租客在到期日前支付。
業主將有責任合理考慮租客提出的飼養寵物申請。若屬共用住宿等合理理由,業主可拒絕申請。
然而,業主可要求租客購買損害責任保險。若主租約或大廈管理規約禁止飼養寵物,業主可依此拒絕有關請求。
根據新法規,所有住宅出租業主將須強制加入新設立的私人租賃行業監察體系,該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:
根據規定,所有業主將須於新設立的全國數據庫內完成登記。該數據庫將:
目前有關公眾查閱該數據庫資料的範圍仍在立法審議中,目的是在提升資訊公開性與保障私隱權之間取得平衡。
根據新法例,業主不得僅因以下因素而拒絕租客申請:
業主仍可進行租客背景審查及篩選程序,惟所作決定不得單憑上述因素作為拒絕理由。若出租物業客觀上因有兒童入住而導致過度擁擠,則業主可基於該具體原因合理拒絕租住申請。
該法案將會為私人租賃市場引入新的「宜居住房標準」(Decent Homes Standard, DHS),目前僅適用於社會住房,未來將擴展至私人租賃物業,具體實施細則尚待官方公布。
同時,法案會將原本只適用於社會住房的《阿瓦布法案》(Awaab's Law)適用範圍擴展至私人租賃物業。根據該法例,業主有責任在法定時限內調查並修復嚴重安全隱患問題,比如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潮濕同霉菌問題。
倘若業主違反《租客權利法案》的業主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責任:
本摘要內容自2025年9月18日起生效,主要依據英國「房屋、社區與地方政府部」
(MHCLG,2021–2024 年間曾稱為 DLUHC)發布的官方指導意見編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