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nter guide banner
主頁租客權益法案指南​

即將推出的《租客權利法案》指南

簡介

《租客權利法案》(前稱《租務改革法案》)是英國保守黨於2019年大選期間的主要承諾之一,旨在提升該行業的專業水平並為租客帶來更大穩定性,以應對日益擴大的私人租賃市場。該法案現已完成上議院審議,將於2025年夏季議會休會後返回下議院進一步審議。

該法案預計在秋季某個時點會獲得御准成為法律,但Propertymark(英國房地產專業從業員協會)指出,法案中較為複雜的部分條文可能要到2026年或甚至2027年才會陸續實施。

然而,據英國地產專業機構Propertymark指出,部分較為複雜的條文預料將會延遲至2026年或2027年方可全面實施

固定期限租賃方式的結束

根據現行法例,住宅租賃可分為兩種形式:固定期限租賃(即明確約定起始及終止日期)及周期性租賃(無固定終止日期,並自動續期)。

在固定期限租賃的情況下,業主可發出第21條通知(S21通知)以終止租約,無須提供理由或法律依據。

而在周期性租賃的情況下,業主亦可透過發出S21通知終止租約,同樣無需說明終止原因

當《租客權利法案》正式實施後,將作出以下重大變更 :

  • 取消固定期限租賃制度,所有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協議將統一採用周期性租賃形式;
  • 租客可隨時終止租約,惟須提前至少兩個月發出書面通知,且通知終止日須與租賃周期終止日一致;
  • 廢除S21通知機制,業主終止租約時,須提供符合法例規定的終止理由,方可依法解除租賃關係。

新增及修訂的合法收回物業的法律依據

日後,業主若欲終止租約,必須發出第8條通知(S8通知),並依據一項或多項法定且經批准的終止依據。這些依據分為兩類:強制性依據及可酌情處理的依據。

一、強制性法律依據

(若業主提出的理由成立,除非出現特殊情況,法庭須命令租客交還物業。)

  • 擬出售物業
    • 租約開始後的首12個月內不得引用此理由;
    • 業主須提前4個月向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;
    • 若最終未完成出售,業主將面臨3至12個月的重新出租限制期。
  • 業主或直系親屬有自住需求
    • 適用與出售物業相同的限制條件及通知期限;
    • 若未實際入住,將適用相同期限的重新出租限制。
  • 物業需要重建或進行大規模翻修工程
    • 僅限特定類別業主可引用此理由;
    • 須提前4個月向租客發出書面通知。
  • 租客涉及特定刑事罪行或嚴重反社會行為
    • 可立即啟動法律程序,無須提前通知租客。
  • 根據移民法規,租客無合法租住資格
    • 須提前2星期發向租客出書面通知。
  • 租客欠租達三個月或以上
    • 須提前4星期向租客發出書面通知;
    • 法庭審理時,租金欠款總額仍須達至或超過3個月租金金額。

二、可酌情處理的法律依據

(由法官酌情裁定業主是否有權收回物業)

  • 拖欠租金或經常性延遲繳交租金
    • 業主須提前四個星期向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。
  • 違反租約條款
    • 業主須提前兩個星期向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。
  • 損毀物業或屋內家具
    • 業主須提前兩個星期向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。
  • 租客、其家庭成員或訪客涉及反社會行為
    • 若情節嚴重,可即時啟動法律程序,無需提前發出通知;
    • 「反社會行為」包括非法或不道德地使用該物業。
  • 申請租房時提供咗虛假的信息
    • 業主須提前兩個星期向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。

學生租賃的特別規定

就學生租賃安排而言,法案中訂有以下兩項特別規定:

  • 適用於教育機構的條文:
    • 若該物業於過去十二個月內曾作為學生租賃用途,教育機構可在需要終止租約時,提前兩個星期向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。
  • 多戶合租房(HMO)安排:
    • 若物業目前租予全日制學生,並須為下一學年接納新一批學生作入住安排,則業主可提前四個月向現有租客發出書面解約通知;
    • 惟如該租約於租期開始日前六個月以上簽訂,則不得引用本條款作為終止租約的依據。

租金調整規定

一旦新規生效後:

  • 業主及中介不得刊登或接受高於公開標價的租金金額;
  • 每年租金最多只可調整一次,若需調整,須透過發出第13條通知(S13通知),並最少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租客;
  • 租客有權就租金調整事宜向 初級法庭(First-tier Tribunal)提出申訴。法庭將裁定一個公平的市場租金水平(該水平不得高於業主最初提出之金額),並自裁決生效日起執行;
    • 備註:在法案正式生效前所簽署的現有租賃協議,將受過渡期條款規範。對於已預繳的租金,一般情況下不作退還,但往後的租金支付須依照新規定辦理。租客仍可自願選擇預繳超過一個月的租金,惟業主不得作出強制要求。

私人租賃行業監察專員制度

根據新法規,所有住宅出租業主將須強制加入新設立的私人租賃行業監察體系,該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

  • 快速、公正及低成本地處理租客的正式投訴;
  • 為業主提供妥善處理投訴的操作指引;
  • 執行與投訴相關之正式裁決決定。

全國性私人租賃業主登記制度

根據規定,所有業主須於新設立的全國性租賃業數據庫內完成登記。該數據庫的設立目的及功能如下:

  • 記錄業主及其所出租物業的詳細資訊;
  • 提供業主應遵守的法律責任及規定之指引;
  • 提升整體租賃市場的透明度。

目前有關公眾查閱該數據庫資料的範圍仍在立法審議中,目的是在提升資訊公開性與保障私隱權之間取得平衡。

有關租賃歧視的規範

根據新法例,業主不得僅因以下因素而拒絕租客申請:

  • 租客為有未成年子女之家長或監護人;
  • 租客為政府福利受助人。

業主仍可進行租客背景審查及篩選程序,惟所作決定不得單憑上述因素作為拒絕理由。若出租物業客觀上不適合兒童居住,則業主可基於該具體原因合理拒絕租住申請。

寵物飼養安排

業主應審慎並合理地考慮租客提出的飼養寵物請求,並可基於以下情況作出決定:

  • 要求租客為所飼養寵物購買損害責任保險;
  • 如租賃協議或樓宇管理規則明確禁止飼養寵物,業主可依此拒絕有關請求。

宜居住房標準與《Awaab's 法案》

該法案將會為個人租賃市場引入新的「宜居住房標準」(Decent Homes Standard, DHS),具體實施細則尚待官方公布。

同時,法案會將原本只適用於社會住房的《阿瓦布法案》(Awaab's Law)適用範圍擴展至私人租賃物業。根據該法例,業主有責任在法定時限內調查並修復嚴重安全隱患問題,比如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潮濕同霉菌問題。

違規處罰措施

倘若業主違反《租客權利法案》的業主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責任:

  • 被處罰高額的罰款
  • 被法庭強制下令向租客退還相關租金
  • 對於情節嚴重或者屢次違規的業主,將有可能面對加重處罰及進一步的監管措施。

更多信息

本摘要內容自2025年8月8日起生效,主要依據英國住房、社區與當地政府部門

(Ministry of Housing, Communities & Local Government)發布的官方指導意見編制。

Guide to the Renters Rights Bill

出售或出租您的倫敦物業? Free online valuation免費在線估價
banner
與我們的專家交談
我們專業的銷售人員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隨時為您提供幫助
訂閱最新物業資訊、活動及投資機會